國家政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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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國入汛日期確定辦法

第一章  總  則

第一條  為規(guī)范我國入汛日期的確定和發(fā)布工作,及時部署洪水防御工作,提高社會公眾防洪意識,特制定本辦法。

第二條  本辦法綜合考慮現(xiàn)行相關標準,入汛判別指標力求科學合理,操作簡便易行。

第二章  一般規(guī)定

第三條  入汛日期是指當年進入汛期的開始日期。

第四條  考慮暴雨、洪水兩方面因素,入汛日期采用雨量和水位兩個入汛指標確定。雨量指標以連續(xù)3日累積雨量50毫米以上雨區(qū)的覆蓋面積表征。

水位指標以入汛代表站的實測水位表征。入汛代表站是指位于防洪任務江(河)段、具有區(qū)域代表性、通常較早發(fā)生洪水的水文(位)站。

第三章  入汛標準

第五條  確定原則

綜合考慮我國暴雨洪水規(guī)律,依據(jù)入汛標準確定的多年平均入汛日期應與現(xiàn)行洪水防御工作相協(xié)調(diào)。

第六條  入汛標準每年自3月1日起,當入汛指標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時,當日可確定為入汛日期。

1.連續(xù)3日累積雨量50毫米以上雨區(qū)的覆蓋面積達到15萬平方公里;

2.任一入汛代表站超過警戒水位,入汛代表站見附件。若代表站警戒水位發(fā)生變化,則采用最新指標。

第四章  職  責

第七條  水利部信息中心可依據(jù)入汛標準會同有關流域及?。ㄗ灾螀^(qū)、直轄市)水文機構(gòu)確定我國入汛日期。

第八條  水利部水旱災害防御司負責對外發(fā)布工作。

第五章  附  則

第九條  本辦法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負責解釋。

第十條 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有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,以本辦法為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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